2024杭州中考招生录取顺序是怎样的?

导语 各类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共分四个阶段,按先后顺序依次为中职与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招生(以下简称“中本一体化招生”)、名额分配招生、自主招生和集中统一招生。

  招生录取

  (一)工作原则

  各类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完善基于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

  (二)招生阶段

  各类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共分四个阶段,按先后顺序依次为中职与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招生(以下简称“中本一体化招生”)、名额分配招生主招生集中统一招生

  (三)志愿填报和录取

  报考中本一体化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集中统一招生第一、二批次学校(专业)的考生,应在中考前一次性填报上述招生阶段(批次)相应的升学志愿报考自主招生学校的考生,在报名参加自主招生相关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后,即视作已完成相应学校自主招生志愿的填报。已被前一阶段(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再进入后续阶段(批次)录取。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规则如下:

  第一阶段:中本一体化招生

  考生最多可填报3个招生学校(专业)志愿(具体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等另发),在全市统一的中本一体化招生平台,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二阶段:名额分配招生

  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及其领办的分校招收名额分配生。其中,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名额分配招生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60%;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设的校区及领办的分校、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等名额分配招生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40%

  具有名额分配招生资格的考生最多可填报4个招生学校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逐校进行录取。

  第三阶段:自主招生

  实施自主招生的高中学校应分别制定相关类别自主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自主招生的类别有:

  (1)特长特色自主招生

  特长特色自主招生共3个类别,包括特长生、列入自主招生的特色班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考生在3个类别中选择其中的一类一校报考,不得兼报。中考前,先由招生学校进行术科(专业水平,下同)测试。考生报名参加相关学校特长特色自主招生术科测试且成绩合格,即视作已完成所报特长特色自主招生志愿的填报。中考后,招生学校根据术科测试成绩、中考成绩,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中考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

  (2)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办学定位和专业特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批准可单列计划自主招生。考生可在自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中选报1所中等职业学校的1—6个专业志愿。

  中考前,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先由招生学校进行专业适应性测试。考生报名参加相关学校自主招生专业适应性测试且成绩合格,即视作已完成所报学校(专业)自主招生志愿的填报。中考后,招生学校根据专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中考成绩按一定权重计算考核总分,其中中考成绩所占权重为90%,并根据考生志愿及考核总分,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上述两个类别的自主招生,按照特长特色自主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顺序依次进行,已被前一类别录取的学生,不再进入后一类别录取。

  第四阶段:集中统一招生

  集中统一招生按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共三个批次进行。

  (1)第一、二批招生

  省重点普通高中、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及其领办分校(含面向市区等额招生的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五区普通高中)第一批招生,其他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下同)第二批招生。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核准的市区外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市区的统筹招生均纳入第二批招生。

  考生最多可填报8个第一批招生学校志愿、20个第二批招生学校(专业)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分批进行录取。

  列入第一、二批招生的部分学校特色班招生,考生应先参加术科测试,合格者可填报相应特色班志愿(与第一、二批志愿同时填报),纳入相应批次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2)第三批招生

  第二批招生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纳入第三批招生。

  上述招生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另行制定。

  (四)各类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

  升入省重点普通高中、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及其领办分校的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其综合评语中的操行等第须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6项全部合格(P等)且其中获得优秀(A等)项数3项及以上,初中毕业生科学实验测试合格。

  升入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班的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其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6项全部合格(P等)及以上;其他学校与专业录取的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4项合格(P等)及以上。

  其他事项

  (一)学生按规定程序被所报考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结果,其他招生学校也不得再行录取。已录取学生转学按《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22〕18号)规定执行。

  (二)各招生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应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另立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助费用及设备物品。各高中学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挂靠学籍,做到“人籍一致”。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中、初中学校要加强各类高中招生相关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坚持和完善公示制度、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和学校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各类高中招生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考生、家长及时了解有关要求,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招生及宣传行为,为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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