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非居民企业怎么办理汇算清缴?

导语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限如何规定?

  答: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需填报什么资料?

  答: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019年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与以往相比,增加了非居民企业信息栏,调整部分填列内容,减少财务报表中已有信息的填报,将税收优惠项目合并至主表,删除部分与主表内容、财务报表内容重复的附表,增补了两张附表。据实计算和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都使用同一张主表,不再区分不同申报表。现有申报表包含1张主表和5张附表:

  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应填报哪些表格?

  答:1、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

  应填写附表F400,并完成主表F200相应行次的内容。

  2、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应填写主表F200以及附表F210、F220、F230。其中,附表F220适用于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非居民企业;附表F230适用于参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3、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应填写主表F200以及附表F300。

  哪些非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纳税?

  答: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 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2号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有哪些途径可以办理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

  答:非居民企业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填报申报表,并结清税款,也可以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杭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个税】获取个税退税操作入口,查看办理指南、流程图解、个税计算器、记录查询等内容。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