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建立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杭州市住保房管发布了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建立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住房支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适度保障;职住结合、产城融合;梯度分配、限期退出;市场运营、租金适控;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筹建的市级或区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的分配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筹建的项目;区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是指由区属国有企业筹建的项目。

  三、【配租对象】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各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经杭州市分类认定的B、C、D、E类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

  (三)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四)经区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人才。

  四、【准入条件】申请人需符合本条款(一)或(二)规定的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但未享受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政策的B、C、D、E类人才。

  (二)申请人为配租对象中第(二)(三)(四)类型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创业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用人单位所属区域范围内无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用人单位所属区域范围内未同时享受相关租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核心区用人单位所属区域范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用人单位所属区域范围为用人单位所在城区范围。租房优惠政策指按照政府优惠租金标准承租的住房或政府发放的租房类补贴。

  五、【房产认定】申请家庭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房改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专项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五)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

  (六)军产房。

  以上房产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转让或申请之日前已转让满5年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六、【分配方式】市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首次集中配租优先保障第(一)类配租对象,采取分类受理、数智审核、公开选房方式分配;房源有剩余的,保障市属用人单位的第(二)、(三)类配租对象,采取面向用人单位分配房源指标方式。

  区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主要保障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各类配租对象,可采取面向用人单位分配房源指标方式,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人才平台倾斜,并兼顾小微企业需求。

  七、【分配流程】

  (一)市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首次集中配租的具体流程如下:

  1.制定方案:产权(运营)单位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向市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送配租方案。配租方案中应明确交付的时间节点、套型分布及其数量、室内装修标准、租金等内容。

  2.发布招租信息:配租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产权(运营)单位通过“杭州人才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明确招租对象、受理时间、受理程序、房源户型、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内容。

  3. 线上申报:符合招租对象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将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后登陆“亲清在线”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或由本人登陆“杭州人才码”进行线上申报。

  4.数智审核:“亲清在线”和“杭州人才码”平台对申请人准入条件进行大数据自动比对智能审核。

  5.公开选房:通过准入条件审核的B、C、D、E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层次顺序公开选房,同一层次人才按照申报先后排序。

  6.签约入住:申请人选定房源后会同用人单位与产权(运营)单位在线签约,完成签约后线下办理入住手续。

  (二)市级或区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分配的,应由市委人才办或区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行业需求,协商确定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房源指标及配租方案,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获得房源指标后将房源分配给经“亲清在线”或“杭州人才码”平台大数据自动比对智能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与产权(运营)单位在线签约,完成签约后线下办理入住手续。

  八、【统一监管】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房源、配租、空气质量等信息公开和登记管理,应统一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确保房源承租数据实时交换,承租人信息真实有效,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房屋交付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的规定。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质量。

  九、【租金标准及经费补助】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租赁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照人才层次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具体由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产权(运营)单位委托两家(含)以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项目人才租金基准价格及各层次人才租金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每2年调整一次。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可按套间实行一房一价,上下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人才租金基准价格的10%,项目单位面积均价不得高于人才租金基准价格。

  经分类认定的B类高层次人才免租金, C 、D 类高层次人才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价的20%, E类高层次人才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价的40%,其他人才执行人才租金基准价格。承租人人才层次变更后,次月起执行相应层次人才租金标准。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包含物业服务、公共能耗、产权(运营)单位提供的增值服务等费用。

  产权(运营)单位按年度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租金优惠(高层次人才租金标准与人才租金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补助申请。经核实后,由用人单位所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支付。在杭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的优惠租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的优惠租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产权(运营)单位收取的租金中超过人才租金基准价格的部分在补助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配租面积及户型标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租非成套住房、成套住房中的单间或成套一居室住房;二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租成套一居室住房或二居室住房。经分类认定的B、C、D、E类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二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适当放宽。

  以房源优化利用为原则,在不破坏房屋结构和装修的前提下,允许用人单位内部人才合租。

  十一、【租赁期限】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原已享受过租房优惠政策的,租赁期限合并计算,且应在签订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退出租房优惠政策保障。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天内,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续租资格经审核通过后,承租人可继续承租原租赁房源。

  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承租条件且需续租的,可在线提出续租申请。续租资格经审核通过后,第6至第8年的续租租金按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第9至第10年按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的1.2倍缴纳,10年后按照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的1.5倍缴纳。

  B、C、D类高层次人才不设最长租赁期限。

  十二、【户口迁移】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可将户口迁入承租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同一住址只能登记一户,如有不同家庭合租的,合租人需自行商定一户迁入,其他人员放弃。退租后,应及时主动将户口迁出,未及时办理迁出的,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口。

  十三、【主动申报】租赁期间,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主动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腾退房源;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承租人或用人单位申请,产权(运营)单位备案,承租人可继续承租直至合同租赁期满,自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次月起按照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十四、【违规情形】承租人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权(运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收回房源: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

  (二)面向用人单位分配的房源,用人单位安排非本单位员工入住的;承租人擅自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三)面向用人单位分配的,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人员入住导致房源空置超过3个月(含)的;

  (四)累计3个月(含)未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房屋结构或改变装修现状的;

  (六)故意毁坏屋内外装修或设施设备的;

  (七)擅自改变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途的;

  (八)利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五、【违规处理】(一)承租人及用人单位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2.将其行为通报用人单位申请评先评优和奖励政策的主管部门;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承租人及用人单位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拒不腾退房源的,自书面通知要求的腾退之日起的6个月(含)内,按房源市场租金价格收取租金;6-12个月(含),按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的1.5倍收取租金;12-18个月(含),按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收取租金;18个月以上,按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的3倍收取租金。

  2.对用人单位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由产权(运营)单位收回房源,2年内不得申请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对承租人有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请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和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三)产权(运营)单位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批评、列入警示名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或取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进行处理。

  十六、【房源统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的实际配租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十七、【部门职责】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房源统筹调配和业务指导;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牵头本级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分配的实施工作,负责房源分配信息化平台建设、参与项目验收、支付高层次人才优惠租金补助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属地项目日常运营监管。

  市、区数字资源部门配合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准入条件的大数据汇集、审核及统计分析程序开发。

  产权(运营)单位在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房源信息化平台登记、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商业运营、合同违约处理、到期腾退等全过程管理。

  发改、财政、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十八、【附则】其他建设主体筹建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经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适用本办法。

  各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细则。

  十九、【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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