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攻略

导语 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同时符合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购买公有住房的,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房价款已付清;拆迁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权属证明,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

  温馨提示: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咨询电话:0571-12329-1

  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规定

  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其中,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商业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建商品房购房证明材料

  办理时除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个人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

  所购房屋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首付款凭证: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发票(收款收据)和POS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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