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基本要求

导语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须报经各区批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20—45平方米,且该类户型不得少于80%,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二)坚持多渠道筹集。在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的5种筹建渠道基础上,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停保基地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三)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坚持供需匹配。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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