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支持政策是什么?

导语 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支持政策是什么?

  (一)细化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支持各区政府协调、统筹村级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批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村级留用地,可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实施优先保障,落实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建立项目认定机制。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现有规定执行。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蓝领公寓项目、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筹建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以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区政府联合验收通过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租赁房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安置房,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上述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同时,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住建、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及住房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三)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减免相关税费。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用地性质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投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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