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缴存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方法

方式一:托收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缴存方式选择托收的,办理后获取《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和《住房公积金托收结算说明》,再到单位委托付款银行进行委托授权。中心于每月21日至25日 ,向单位指定的扣款账户托收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方式二:送缴

单位可直接通过中心网厅自助办理送缴业务。单位代理人进入网厅选择“结算业务—自助缴款”,可对本单位待结算或结算失败资金实现自助缴款。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3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确定;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2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839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28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207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缴存额度

缴存额度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缴存证明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杭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异地缴存证明”)。

1.浙江政务服务网

2.浙里办APP

若异地公积金中心属长三角区域的,杭州缴存职工还可登录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通过杭州公积金中心官网“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专栏登录)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注意事项

❶如缴存职工已通过自助渠道(如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现场办理窗口开具过异地缴存证明,但没有使用该证明办理异地贷款的,如需再次开具,可到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网点办理异地缴存证明的注销手续后再次开具。

办理注销手续时,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已开具异地缴存证明纸质原件的请一并携带),现场对异地缴存证明使用情况进行确认承诺,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实证明使用情况后进行注销登记。

工作人员如能当场核实的,现场注销后重新开具证明;当场无法核实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核实后将结果反馈职工,职工可通过网办渠道自助申请开具。

❷如缴存职工已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开具过异地缴存证明,但没有使用该证明办理异地贷款的,如需再次开具,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提交原证明的注销申请,后台审核通过后可再次开具。(其中,贷款中心未读取过的原证明在注销申请提交后可自动注销,贷款中心已读取下载过的证明,须由贷款中心核实注销原因后进行注销。)

详细内容请看>>如何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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