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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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不能再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仍然存在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需要取得其婚史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应当加盖条型注销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以表明该结婚证已经失效。因此,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不能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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