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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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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