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就业援助证申请条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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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4、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5、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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