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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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有涉企、惠企政策举措基础上,现就大力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形成政策“组合拳”,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通过全面推进市、区县(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区县领导责任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下放主城区以及“办事不出大江东”等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强化联审机制。扩大“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适用范围,探索建设工程“多测合一”制度等改革举措。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各项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中,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的项目继续实行免费服务,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二)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下放登记权限,深入推进审批便利化。以贯彻《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233号)为契机,探索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登记申报制改革。组织实施外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提高网上办照比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零土地”技改工作的统筹领导和全面落实,加快推进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执行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予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产转让手续费。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对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六)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八)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给予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不低于七折优惠;加大排污权抵押融资信贷支持力度;保障排污权回购;鼓励企业挂牌出让,活跃二级交易市场。对经营确实困难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区、县(市)可暂缓或分期进行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九)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保持区域信贷规模投放总量平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对金融机构与本市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二)帮助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同时,由市财政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贴息资金总额的30%给予各区、县(市)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资金管理机制。扩大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区、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完善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补贴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着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各区、县(市)实施差别电价后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调确定电价。(牵头单位: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十六)降低用气价格。从2015年11月20日起,杭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从每立方米4.64元下降为3.86元。2015—2017年期间,对杭州市区实施燃煤(重油)锅(窑)炉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气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城投集团)

  (十七)降低用水价格。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城投集团)

  (十八)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可以按照0.6系数确定;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征管额度和方式,免收30年期“先租后买”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价格可以结合产业门类、用地年限等进行修正。(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九)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降低通关费用。执行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政策。取消杭州海关收取的“数字证书备案数据变更费”、“数字证书更新费”等2项收费。(牵头单位:杭州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

  (二十一)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以及集体宿舍和食堂的用水、用气,企业可根据消耗量自行选择居民或非居民价格。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六、着力推进去产能工作

  (二十二)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严把产业准入关。综合排污、安全、能耗、质量、效益等因素,排出一批相对低端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综合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组合拳”,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三)优化处置特困企业。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特困企业处置的属地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困难企业的风险预警监测和排查分析,按“支持类、兼并重组类、退出类”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分类有序地做好帮扶化解工作;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企业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四)建立建全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的要求,及时落实奖补政策,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的30%给予各区、县(市)一次性奖励。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目标重点、实施方案和措施保障,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五)加大对去产能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排污权抵押贷款和再就业贷款,优化金融服务结构。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六)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能耗、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能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七、大力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七)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对本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八)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

  (二十九)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对企业在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方面的直接投入,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示范样板工程的,单个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八、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杭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及降低税费、金融保障、要素保障和去产能提质效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牵头负责。进一步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一)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化市领导领衔服务,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市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年销售产值2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信息经济企业实施VIP式企业专员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三十二)强化考核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于3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评办、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97号)同时废止。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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