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杭州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导语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发〔2016〕9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我办拟订了《《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18年6月15日至6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可书面反馈(单位需加盖公章),传真:87280477或邮件发送:hzsgajhzk@163.com。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适度调整投靠迁移政策

  (一)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自愿申请投靠在杭配偶户口处。

  (二)老年投靠。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投靠户籍在杭子女。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处的子女。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

  (一)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就业年限限制,从连续就业5年放宽到连续就业3年;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杭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指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履行3年以上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且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落户。

  (二)在杭就业期间,被评选为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十佳外来务工(来杭创业)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以申请落户杭州。

  以上政策从 月 日起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本意见未涉及的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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