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杭州电动车登记规定

导语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已开始执行。那么在正式实施之前,杭州市如何做好电动车登记工作呢?请随杭州本地宝来看看看~

  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在通告原文中,对于新标准实施前(实施时间:2019年4月15日),电动车的登记做如下的规定:

   登记和上路

  (一) 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这里所指的通知发布之日是2018年10月18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 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 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 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 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 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 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 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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