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 下面是《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富阳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富政办〔2011〕90号)、《关于印发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富建设〔2012〕29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户籍改革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富阳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区住建部门统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承担。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制定、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房产及农村居民建房的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和个人的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工作。

  区发改、审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公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价收取或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六、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办理确权手续。

  七、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机构。

  八、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区住建部门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九、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25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享受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户家庭,不受年龄限制;

  3.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申请家庭须为无房户;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顺序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申请家庭成员为《低保证》享受人员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士官,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残疾军人1-6级的,现役、退伍军人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4)孤寡老人;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一至二级的;

  (6)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上的;

  (7)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富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富阳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用人单位为本区范围内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的各类住房(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的;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分配福利政策的;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的,按照征收补偿安置的;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未批建房、其他住房或批地建房份额的;

  (五)申请家庭涉及农村祖传房的,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继承进行房屋分配认定房屋产权;

  (六)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享受过多(高)层公寓式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化安置政策的。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房产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证更名日期为起点,以当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发布之日为终点。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

  (一)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借住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朋友、邻居的住房;

  (五)申请家庭把唯一宅基地退还村(居)委会须经村(居)委会登记备案(盖章签字)的;

  (六)申请家庭涉及农村祖传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进行认定,约定内容须经村(居)委会登记备案(盖章签字);

  (七)夫妻离婚五年以上,放弃住房的一方有批地建房份额的。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方案备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方案备案。区住建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三)发布公告。区住建部门在《富阳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携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向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户籍各所在镇、村、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

  1.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当场出具《杭州市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受理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农村住房状况审查表移交至国土部门审核申请家庭农村批地建房情况,会同其他申请材料录入并扫描上传至区公租房申请系统,并按规定格式进行汇总后由所在乡镇(街道)盖章确认,再送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复审

  区公租房申请系统同步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推送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收入、财产、不动产审核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核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在《富阳日报》、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配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诉。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两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顺序号未选房的家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公示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按顺序选房。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三)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配租。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轮候次序给予安排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或确定租金核减,并将配租情况进行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自公示之日起15日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如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内容,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到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承租手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货币补贴对象应当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货币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备案,备案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租金补贴。

  租金核减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合理使用住房。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签订《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方案需报区住建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同时配租结果需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区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住建、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经由区低收入核定中心核定的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根据不同土地等级进行相应租金减免。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二十、经租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一、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十二、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如符合居住地子女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用人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五、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向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建部门监制。

  二十七、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本细则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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