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问答

导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范围是什么?申请条件是什么?下面是余杭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问答,一起来看看~

  一、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在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或创业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纳入受理范围。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常住户籍,或持有余杭区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告知单》;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须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区内无房;

  5.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人才住房保障、毕业生安家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在当期受理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受理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单位内公示7天,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到单位属地的镇街(开发区)或主管部门。

  (三)审核。镇街(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区级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人社局、区公积金中心、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流转审核。审核结果确认后,在“余杭晨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成员范围如何认定?

  本办法中的申请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直系亲属如果符合申请条件,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的哪些房产要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在区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查范围: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申请家庭承租的各类公房;

  (三)申请家庭房屋已拆迁(含货币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或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的。

  以上各项中所涉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查范围,房产核查的起始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转移日期为起点,以当期受理通告发布之日为终点。

  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参照承租房屋所在地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在每期公租房受理通告中明确。

  七、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如何通过网上申报获得租赁补贴?

  (一)配租证领取。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可自行在区住房保障办网上打印并下载配租证。

  (二)房源申报。保障家庭须在区内自行租赁房源,房源须符合公租房收储标准,并通过网上进行房源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由区公租房公司进行网上审核。

  (三)合同签订。审核通过的,由申请家庭自行在网上打印租赁合同及三方协议等材料,并与出租人完成签约,审核不通过则需由保障家庭按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四)合同备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派出所备案登记,由申请家庭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区公租房公司。

  (五)租金补贴发放。区公租房公司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期发放租金补贴。

  八、未能纳入当期配租名额的申请家庭,如何轮候?

  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未能纳入配租名额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获得配租资格的准入家庭如有放弃,按配租顺序号依次递补。轮候期满须重新申请。

  九、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是多少?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享受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十、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限有多久?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6年。

  十一、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年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对保障家庭的房产情况及其自行递交的家庭成员、就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3年期满后,保障家庭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十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构成计算方法?

  房屋租金=租金补贴部分+承租人自行支付部分;

  租金补贴=享受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部分经核定后按期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足部分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行承担,涉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例:小王婚后,申请了余杭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并租住在南苑街道,租金为1000元,参照2015年租金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月,按照两人户(享受面积45平方米)计算,请问小王的租金构成如何计算?

  小王的租金补贴= 45平方米×9元/平方米/月=405元

  小王自行支付部分=1000元-405元=595元

  十三、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自取得各类房产之日起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出公租房保障。

  十四、什么样的情况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租家庭租赁资格?

  (一)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擅自将公租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四)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等其他行为的。

  对有以上第(一)项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返还骗取的租金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以上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对有以上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十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同时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申请其它保障性住房前须填写个人具结书,承诺不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家庭在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十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在区内自行租赁房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保障家庭在区内自行租赁的房屋,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原则上为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住宅房,能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出租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政府为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二)租赁期满一年后,房屋出租人可享受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房屋整修补贴。房屋整修补贴不高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公租房收储租金定价标准。租赁期满6年的,额外再享受一份房屋整修补贴。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小张有一套住房作为了我区公租房,租金价格为1000元/月。小张作为公租房出租人可以享受到以下优惠:1、一份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的房屋财产保险,如小张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发生意外,可据此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2、租赁期满一年以上的,每年还可额外收到房屋整修补贴1000元,相当于每年可以收到13个月租金。3、小张出租房屋涉及的税收,政府部门将负责协调免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杭州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余杭公租房】获取余杭公租房补贴申报入口,查看详细申请指南、补贴标准、补贴条件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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