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冠肺炎相关医保政策问答

导语 下面是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医保政策问答。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医保政策问答

  一、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医生使用了非医保或者超适应症的药品或者服务项目,医保能报销吗?

  能报销。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服务项目是不受医保目录限制的,都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外诊疗项目”医保编码为LZ001,超适应症使用的诊疗项目对应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内诊疗项目”编码LZ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编码为LY001;超适应症使用的药品对应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编码LY002。

  二、如果在外地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会因为在外地就医降低医疗费报销比例吗?

  不会。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降低报销比例。

  三、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要承担一部分吗?

  不需要承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该尽量少出门减少疫情扩散,有慢性病长期在服药的人员可以一次多配点药吗?

  可以。医院可以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比如我省去年出台的12种慢性病种和各市自行增加的病种,所有定点医院的单次处方用药量都可延长到12周,以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

  五、2019年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原先要求1月份要报销完成,现在还能报吗?

  可以。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零星报销截止时间全省统一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大家可以选择疫情控制后办理相关业务。

  六、如何减轻收治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已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同时将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七、医疗机构买不到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怎么办?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确保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八、如何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的优势和作用?

  为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全省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协助做好疫情宣传工作。

  九、医疗机构收治的外地参保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保费用如何处理?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十、省本级开通在线复诊配药的互联网医院有哪几家?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目前推出浙大邵逸夫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中医院等3家医院试点互联网复诊配药服务,后续视情况再陆续扩大试点医院范围。

  十一、在线复诊配药操作中有问题怎么办?

  参保人员具体操作中如有问题,可咨询试点医院或浙江省医保中心。3家试点医院的咨询电话分别为:浙大邵逸夫医院4006138688、浙江医院0571-81595030、浙江省中医院0571-87071635,浙江省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571-85111525。

  十二、长处方服务范围?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趋势,为避免就诊人员交叉感染,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以及医务人员执业安全,除原12种慢病外,省级医保参保人员确因疾病治疗需要持续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可提供长处方服务,开具不超过12周的药品。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在落实长期处方服务应注意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在落实长期处方服务时,要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因病施治,并与配药者保持联系沟通,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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