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一览

导语 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那么对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有哪些优待政策措施?对此我们进行了一些梳理,供各位老兵参考~

  安置优待篇

  军队转业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考核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一年多次或者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获全国表彰的军队转业干部,采用功绩制量化计分依序择岗安置办法时优先择岗。

  招录招聘优待篇

  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也常常体现对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的优待。如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19年度第二次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中指出,对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考核测试面试合格的直接录用。

  其他优待篇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总体来说,在部队服役期间贡献越大,到地方更受尊崇,立功受奖与优待挂钩,这是社会共识,也是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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