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租赁备案办理对象

导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规范管理住房租赁活动的重要举措,杭州作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出台《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住房租赁活动需使用《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市租赁平台进行网签备案,有利于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并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及申领公租房货币补贴的必要条件。

  办理对象

  通过房屋权利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办理;

  通过房产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相应企业办理。

  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共同居住人无法办理该业务。

  办理条件

  1.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

  2.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已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非住宅分割出租、住宅间室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应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并标识分割出租、间室出租的房屋部位、面积。

  4.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影响使用安全的;(七)不符合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的;(八)被依法查封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6.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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