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记录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持证人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证件

  第五条《居住证》由浙江省公安厅监制。浙江省公安厅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相关工作。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领主卡。符合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

  第七条《居住证》采取属地编号原则。《居住证》主卡编号采用英文数字混编方法。其中,英文部分的首位字母表示申领人员类别:第一类为外国籍人员(“W”字头);第二类为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字头);第三类为其他非浙江户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Q”字头)。第二位字母表示所属地区,分别为:杭州A、宁波B、温州C、绍兴D、湖州E、嘉兴F、金华G、衢州H、台州J、丽水K、舟山L 。数字部分前4位表示申领年份,中间2位表示申领月份,后面3位表示申领序号。

  《居住证》副卡编号采用主卡号码后加注序号的方法。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办理《居住证》主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

  (2)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明;

  (3)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 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4.在本省的住所登记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5.申请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获得者,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1张。

  (二)来我省工作的还须提供:

  1.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书。

  (三)来我省创业的还须提供:

  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第九条办理《居住证》副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请同时提供翻译件)。

  (四)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1张。

  第十条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作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办理单位和对外窗口,统一受理《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工作。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预审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海外人才网”(www.zjhwrc.com)下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填写后上传至办理单位进行网上预审。网上预审通过后,办理单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

  (二)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接到预审确认通知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省、部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核盖章。

  (三)审核办理

  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办理单位进行办理。

  办理单位受理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移交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办理单位。接到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后,办理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外籍人才如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其个人情况同步办理《外国专家证》。

  (四)抄送备案

  每月初,办理单位将上月《居住证》办理名单(包括主卡和副卡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区(市、区)可据此备案及落实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章延期、变更和遗失补办

  第十二条《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由用人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六章失效和注销

  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三)离开我省工作的;

  (四)《居住证》主卡被注销或失效,副卡将自动失效;

  (五)《居住证》申领条件消失时,《居住证》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不再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必要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在学术、技术等方面造假的;

  (三)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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