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浙江商品房委托销售不得收取服务费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杭州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买房】即可查询杭州买房最新政策、咨询电话、LPR利率查询入口、征信打印入口等内容。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