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退出灵活就业,或从事有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人员。
(1)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一份。
由本人向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窗口申请办理,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办理。
常住地是指失业人员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是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登记地或劳动用工备案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地。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无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