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要满足哪些条件?
导语 滨江区政府经研究,根据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直播产业做强做大,决定开展首批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滨江)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对象范畴,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良好、合法合规,且工商注册、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设立(或引进)时间6个月(含)以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性质企业不予备案),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
(二)同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播电商平台,指淘宝系、拼多多、抖音、快手、网易严选、考拉海购等主流直播电商平台,以及在垂直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直播电商平台。
2、头部MCN机构,要求机构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台,具有优质内容创作能力或优质带货能力的帐号数超过5个,机构入驻帐号总粉丝量超过100万,且位列所在平台MCN机构带货量或内容创作年度排名前20位。
3、直播电商企业,要求企业拥有头部MCN机构(符合上述第2条相关要求),且以直播为主要营销方式及销售渠道,并自主拥有主播、MCN机构、销售平台、供应链等完整产业链要素。
4、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企业应已开展相关业务时间超过6个月,并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年度服务或业务分成收入超过200万。
头部主播创办企业,要求主播及所创办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播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20亿元(含)以上;
(2)主播为所在企业创始人,且为企业第一自然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企业符合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备案确认条件。
(三)对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直播产业领域,或申报政策时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以及经营异常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取消直播产业企业备案资格。后续备案确认中,如与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办公地址,以及主要业务内容等均有雷同的企业,不予以重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