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属于违法行为
导语 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实施,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
至2019年底,浙江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备案上路行驶的也不在少数,存在非标车数量庞大、违法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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