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重点车辆驾驶人专项教育对象是谁?
导语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支队研究,决定对全市重点车辆驾驶人开展专项教育培训。
教育对象及条件:
(一)重点车辆驾驶人:持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含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厂校与商场、超市接送包车和学生接送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重点车辆驾驶人”)。
(二)在本市备案的重点车辆驾驶人: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本市备案并驾驶上述重点车辆的其他地市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其他: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或其他事由未处理完毕等被暂扣驾驶证的,以及逾期未审验、换证的,暂不进行专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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