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导语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的,创新人才评价方式,优化创新比拼氛围,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结合余杭区实际,对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的,创新人才评价方式,优化创新比拼氛围,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在隶属我区的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B、C、D、E、F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本办法中隶属我区的单位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2015年1月1日起税收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本办法只认定人才类别,享受人才政策需符合其它条件的,按其它政策规定。

  二、申请办法

  按照《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标准进行申请认定的B、C、D、E、F类人才由余杭区常年受理并认定核准(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由余杭区受理,杭州市认定核准,申请办法及目录见附件2、附件3)。

  1.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网”,在“网上服务大厅—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模块中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选择认定类别、申报条件、所属镇街,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或拍摄电子照片)并提交,申请信息经用人单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线打印《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上传的附件材料原件送至所在镇街受理并初审;

  2.受理部门对照所需材料清单,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至相应的区级部门复审,材料欠缺的予以退回修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各相关部门根据《分类目录》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终审;

  4.区人力社保局终审后,经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系统自动予以核准,并以短信形式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数据库,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打印认定证书;公示期内收到任何形式的质疑,区人力社保局将中止认定流程,重新核查。

  5.分类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目录开展,针对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相当于B、C、D、E、F类层次”的申请,区委人才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过联席评审确定人才等次。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共性材料

  1.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公民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或红卡、或外国人工作证;

  2.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法人代表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股东提供公司章程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4.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5.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D、E或F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定,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人才服务公共网上的职称评审栏目;

  6.技能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F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7.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方式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二)个性材料

  符合《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查新证明等。

  四、其他

  (一)达到比原先认定类别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在申报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4.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三)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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