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导语 《杭州市临安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临安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层次、保无房”的原则,享受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住、租房补贴等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临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临委〔2017〕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我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层次、保无房”的原则,享受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住、租房补贴等政策。
1.购房补贴申请对象为我区区属用人单位的A、B、C、D、E类人才,以及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公寓租住、租房补贴申请对象为我区区属用人单位的F类及以上人才。
2.购房补贴申请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2018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临安区内购买住宅房,且自2015年1月1日到购房日止在临安区范围内无住房,并在临安区范围内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批地建房、安家补助等按政策优惠购(建)住房以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申请对象。
3.人才公寓租住、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2015年1月1日到申请日止在临安区范围内无住房,并在临安区范围内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批地建房、安家补助等按政策优惠购(建)住房以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申请对象。
二、保障标准
1.A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B、C、D、E类人才以及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购房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格予以补贴。购房补贴分2年发放,第1年发放总额的50%,第2年发放总额的50%。
3.F类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期三年;放弃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且自行租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三年(36个月)。
三、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除符合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与我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我区营业执照。
2.申请对象连续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通过临安自主申报入选的杭州市“521”计划人才等不作要求);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6个月(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四、申请程序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人才公寓根据房源情况不定期组织实施,具体时间以受理公告为准。具体申请审核流程如下:
1.人才分类认定。申请对象依据杭州市和临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进行人才分类认定,E类(含)以上人才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hz.hrss.gov.cn)-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进行认定;F类人才以及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通过“杭州市临安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认定。纸质材料报送至区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63734350,61088100。
2.提出申请。申请对象经过人才分类认定后通过“杭州市临安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选择“购房补贴资格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申请”模块在线填写《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申请表/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享受租房补贴申请表》,并上传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后制作成PDF格式文档),纸质材料报送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63962803,23616571。附件材料如下:
①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②属创业人员的,提供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税务征收关系在临安区范围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6个月(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③申请购房补贴的,在资格申请环节,提供《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申请表》,经审核后发放《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在领取补贴环节,购买现房或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证书(具备附记栏标注内容)、《杭州市临安区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证书(具备附记栏标注内容)、《杭州市临安区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在年审环节,重新提供《杭州市临安区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婚姻状况证明。
④申请租房补贴的,提供《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申请表》、所租房屋房产证或土地证、租房合同。
⑤其他相关材料。
3.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对象的《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申请表/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
4.资格审核。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核准公示对象。
5.资格公示。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在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临安住建微信公众号等公示7天。人才公寓采取总量核定原则,具体在当年受理公告中予以明确,当符合申请资格的人数未超过当年度房源数时,按资格审核确定的名单公示;当符合申请资格的人数超过当年度房源数时,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公示名单。
6.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确定认定名单。
五、购房补贴
1.资格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到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领取《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
2.持《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申请对象在我区范围内购买现房或二手房的,凭《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方可享受补贴。在我区范围内购买期房的,待交房后凭《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方可享受补贴。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人才保障房(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该附记内容未按规定撤销前不得转移、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该注明内容未撤销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申请对象凭附记栏注明“人才保障房(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该附记内容未按规定撤销前不得转移、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内容的不动产证书到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并签订《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3.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在第一次领取购房补贴后的第2年需审核,申请对象在第二次领取补贴前需重新提交《《杭州市临安区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婚姻状态证明等材料。如不按时提交年审材料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补贴发放。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4.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2018年1月1日前已在临安工作的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8年1月1日后在临安工作的从实际工作日开始计算)。
达到该年限后,申请对象提供《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保障房不动产变更申请表》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意见,凭该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撤销附记栏“人才保障房(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该附记内容未按规定撤销前不得转移、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注明内容后方可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未达到该年限终止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的,或在服务年限内人才自行要求改善住房的,应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相应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申请对象提供《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保障房不动产变更申请表》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意见,按照意见上交应退还金额后,凭该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撤销附记栏“人才保障房(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该附记内容未按规定撤销前不得转移、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注明内容后方可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服务年限内自行改善住房后的申请对象仍然在我区工作的,可重新按购房补贴申请程序申领未享受部分补贴。
六、人才公寓
(一)配租程序
1.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根据当年度房源和需求情况发布受理公告。当符合申请资格的人数超过当年度房源数时,按照A、B、C、D、E、F类人才分为六档,每档通过摇号等程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保障类别高的人才。
2.根据选房结果确定人才为承租人,并与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缴纳相应的房屋租金。
3.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修缮,费用向承租人追缴。
(二)退租程序
1.租赁期限已满的,或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就业情况、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已购买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给予六个月装修期,期满应主动申请退房),或自愿退租的,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协议规定时间腾退人才公寓,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退还钥匙;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对房屋进行验收、结算租金,租金结算至退出人才公寓的当月月底。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①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公寓居住资格的;
②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或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等,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③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办理入住手续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⑤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⑥强占人才公寓的;
⑦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⑧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居住资格的。
3.未按规定腾退的,自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作出取消租赁资格决定之日起,按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3倍金额向承租人收缴,直至腾退为止。
七、租房补贴
1.资格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F类及以上人才选择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按照补贴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2.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补贴款按月计算,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依据申请对象提供的租房附件材料,经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3.期间承租人的就业情况、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终止租房补贴发放,房租补助金额结算至发生变化之日的上月月底。
4.人才公寓租住和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人才公寓租住的不能再申请租房补贴,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
八、组织管理
1.区委人才办负责总体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查询社会保险缴纳、审核人才分类认定;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补贴发放、上市交易限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属变更等;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婚姻关系;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审核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询企业注册信息;区公安分局负责查询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区教育局负责审核教育系统申请对象资格;区卫健局负责审核卫健系统申请对象资格;杭州银行临安支行受委托负责资金发放。
2.申请对象及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获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即追回已发放补贴金额,取消其今后申请补贴的资格,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记录相应的征信系统,并将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已入住人才公寓的,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并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追回差价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或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用人单位,取消其今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九、附则
1.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允许先租后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2.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如遇人才类别调整的,在未发放补贴前,可提出申请,调整购房补贴标准;补贴正式发放后,不再调整购房补贴标准。
3.本办法不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教育、卫生人才除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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