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各类摩托车具体是指哪些摩托车?

导语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国杭州”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该通知明确,即日起,杭州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通行。

  各类摩托车具体是指哪些摩托车?

  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摩托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辆,通俗的说法是指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等。新修订《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已经明确禁止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通行。本《通知》中规定的“各类摩托车”是指除《条例》已规定禁止通行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外的其他各类摩托车。

  相关内容:

  杭州市主城区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禁止(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期间,自2005年5月起,杭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实施禁止外地号牌各类摩托车、三轮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的措施。

  根据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使之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的禁止外地号牌摩托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范围通行的两个通告失效,致对该两类车辆进行相关管理和处罚的法律依据缺失。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对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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