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度杭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位个体参保人员:

  为做好2009年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缴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精神,从2009年4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由原来的20%调整为18%。

  2、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200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25918元,从2009年5月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自行选择。

  因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如缴费基数按2008年省职工平均工资80%选择为例,参保人员月缴费额为:25918÷12×80%×18%=311.02(元)。

附:2009年参考缴费金额(月/元)

缴费时间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省平均工资80%
省平均工资100%
省平均工资200%
省平均工资300%
1月—3月
20%
328.04
410.05
820.1
1230.15
4月
18%
295.24
369.05
738.09
1107.14
5月—12月
18%
311.02
388.77
777.54
11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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