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电动车不戴头盔处罚

导语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突破原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低额处罚限度,从20至50元,提高到最高处罚500元,增强了执法震慑力;新法既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又涉及互联网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保险,彰显立法为民宗旨,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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