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导语 登记失业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部分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登记失业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就业政策。

  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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