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导语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奖励扶助对象规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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