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导语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不同的提取类型能够提取的金额也各不相同,详见正文。

  一、提取条件

  1、“住房消费类”提取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③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临平、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①离休、退休(退职)的;

  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③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④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

  ⑤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⑥出国、出境定居的;

  ⑦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租赁其他住房的,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5、非住房消费提取的

  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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