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导语 根据人力社保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特别提醒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这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最高将被罚款2万!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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