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动自行车处罚规定一览
导语 新规中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杭州电动自行车处罚规定一览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
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温馨提醒: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使用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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