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杭州建德医保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请公告

导语 根据《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建人社发〔2016〕197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杭医保〔2019〕38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集中受理医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关于建德市集中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请的公告

  根据《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建人社发〔2016〕197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杭医保〔2019〕38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集中受理医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

  二、受理地点

  建德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管理科

  地址: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

  联系电话:0571-64732126

  三、申报条件

  (一)一般医疗机构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不含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类别医疗机构),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2、正式运营三个月及以上。

  3、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4、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无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

  5、3年内无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

  6、符合国家和卫生计生部门现有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业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7、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其中主要执业点医师不少于2名(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不少于1名)。

  8、医疗机构配备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不低于70%,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9、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10、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11、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2、按照《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分标准表》(详见附件),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二)零售药店

  1、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零售药店营业资质,遵守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设施,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2、零售药店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3、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无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

  4、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5、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6、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设置标准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7、零售药店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设立在主城区(新安江街道)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两名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为驻店药师;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至少配备两名驻店药师,其中1名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另1名为药师(中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连锁门店纳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的,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远程药学服务室应配备注册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连锁门店3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4名注册执业药师;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每增加20家门店,应增配1名注册执业药师;同时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

  8、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9、零售药店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0、按照《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分标准表》(详见附件),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详见附件)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详见附件)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

  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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