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①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须是原件;
③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④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⑤ 机动车标准照片(号牌改变的,应提交改号后的照片);
⑥ 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须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⑦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⑧ 代理人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现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管所管辖区的,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膜。经车管所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由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转入。
办理地点: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及检验、档案科窗口(古墩路699号)、杭州汽车城办证点(石祥路589号)、元通汽车广场办证点(沈半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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