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德中小企业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一览

导语 对符合《建德市中小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政办函[2018]110 号)申请条件的企业,使用市财政中小企业转贷专项资金暂不收取资金使用费,执行期限为3月、4月、5月(按借款协议中出借时间计算),企业应在《借款协议》约定期限内归还所借资金。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按期转贷存在暂时资金困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续贷已经银行审核确认并以《续贷证明》作出承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转贷申请:

  1.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或整治关停名单且不配合政府主动淘汰关停的;“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创建活动中列入整改范围且未主动、未及时整改的;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且未整改到位的;

  2.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3.非本地注册金融机构借款,以及企业借款类型为票据、信用证等;

  4.贷款银行未出具《续贷证明》或所出具的《续贷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5.之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因自身原因超过期限未及时归还、出现挪用资金或者拖欠资金使用费的;

  6.拖欠税(费)款未落实或未履行清欠计划的;

  7.最近连续两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末档)或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末档)的;

  8.其他存在资金风险的情形。

  市财政局:徐欣 1595719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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