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起杭州仲裁委员会恢复现场仲裁服务!

导语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市场主体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社会经济全面恢复提供有力的仲裁法律服务保障,现就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恢复现场仲裁服务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会自2020年4月22日起,逐步恢复现场立案和咨询服务

  1、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建议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立案申请,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2、现场立案和咨询采取预约服务为主的形式。立案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每日最高预约立案和咨询件数,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可在工作日提前一日进行电话预约。

  立案邮寄、咨询、预约联系方式:

  本部: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立案厅,联系电话:0571-88395924

  萧山分会: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103室,联系电话:0571-82660821

  3、当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等应按照预约时间到场办理。为防止人员集中进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立案厅到场人员控制数量,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即办即离。人数超过限制的,请按照本会工作人员指引取号后在规定场所等待前一批立案、咨询等业务办结后方可进入。

  二、本会自2020年4月22日起,逐步恢复仲裁庭审、质证、调解等现场仲裁活动

  1、当事人、代理人等仲裁参与人均无来自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一级地区的案件,从2020年4月22日起恢复相关仲裁活动。

  2、当事人、代理人等仲裁参与人一方以上来自境外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一级地区的仲裁案件,依照具体案件中参与人员情况,由仲裁庭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决定逐步恢复现场仲裁活动。

  3、当事人、代理人等仲裁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三、仲裁参与人来本会参加现场仲裁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规定,出示疫情防控“健康码”和身份证进行查验,落实预约信息登记、出入登记与体温检测,同时应全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遵守本会的相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按规程处置其他特殊情况。检测通过允许进入的,保持间距、按序进入;拒不配合的,一律禁止进入;有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不得进入。

  四、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会将通过特快专递、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就相关仲裁程序通知仲裁案件参与人员,请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等及时关注,并保持与具体承办案件仲裁秘书的联系。

  案件受理后,如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或需提交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建议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具体承办案件的仲裁秘书联系。具体承办案件的仲裁秘书联系方式见相关仲裁文书备注。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我们与大家一起直面了一场疫情导致的全球性危机,本会将始终与大家一起同心协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化解纠纷,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支持,祝您阖家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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