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即日起实行“八个必须”管控措施!

导语 对未激活“浙冷链”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提供三证一码或不齐全的冷链食品,查封涉事产品。

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单位

实行严格管控的通告

  为扎实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区即日起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实行“八个必须”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购必须备案申报

  凡贮存、销售、加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身份证、身份授权证明等相关证件进行“浙冷链”主体激活,并接受进口冷链食品赋码、扫码及进口冷链食品物防相关知识培训。未进行“浙冷链”主体激活的,不得贮存、销售、加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

  二、查验必须码证齐全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务必做到“浙冷链”追溯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产品消毒证明等材料齐全,做到货证相符。对于三证一码不齐全的冷链食品,一律不得进入销售环节。

  三、人员必须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做到每天2次测温,健康自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停止工作并送医。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新进工作人员在上岗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直接暴露工作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间接暴露工作人员每28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的要求进行。

  四、操作必须从严防护

  查验、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过程中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鞋套、雨靴等防护用品,必要时穿着一次性隔离衣、佩戴护目镜或面屏,特别是在装卸搬运来自有疫情发生地区的入境物品时,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物品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装卸或搬运过程中如发生口罩破损,应立即更换。

  五、场所必须每日消杀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每日至少落实1次消毒措施,并做好相应消毒记录。

  六、销售必须实名登记

  供货给餐饮经营单位或下级经销商的,必须做好实名登记,并督促采购方做好浙冷链扫码入库,落实上述管理措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做好登记台账,消费者应积极配合。不建议消费者网购进口冷链食品。

  七、信息必须公开公示

  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要在显著位置标示进口产品信息和该批次产品的浙冷链追溯码,向消费者明示或告知。发现违反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广大市民可拨打633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八、违规必须从严处置

  对未激活“浙冷链”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提供三证一码或不齐全的冷链食品,查封涉事产品。对拒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律依据

  杭州市富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12月16日

  法律依据:

  1、对进口冷链食品未赋“冷链食品溯源码”的,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拒不改正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2、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购入、销售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于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依照《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对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律实行处罚到人,并一律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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