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衢州春节期间流动人群健康管理须知(1月30日)

导语 对出现散发病例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国内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来衢返衢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和三次核酸检测。

重点人群、流动人群健康管理须知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总体部署,以及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来浙返浙人员健康管理服务要求,倡导在外人员减少流动,留在当地过年,坚持非必要不流动。市疫情联防指挥部提醒:

  请跨省来衢返衢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同时,建议尚在中、高风险所在地区的来返衢人员暂缓来衢行程,待所在区域范围内无中、高风险地区后再有序来衢;确需来衢的,注意做好旅途个人防护,抵衢后配合落实各项健康管理措施。


  一、对境外来衢返衢人员,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和两次核酸检测。即在入境地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入衢后继续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硬管控(期间健康码赋红码),期满后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健康码赋黄码)。两次核酸检测时间分别为入衢后第7天和第14天。上海口岸入境的,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先在上海隔离3天,后专车转运到嘉兴再集中隔离11天。

  二、对国内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以及暴发较多病例、实行全域封闭管理的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来衢返衢人员,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和三次核酸检测。即先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硬管控(期间健康码赋红码),期满后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时间分别为入衢后第1天、第14天和第21天。

  三、对出现散发病例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国内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来衢返衢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和三次核酸检测。即先实施7天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硬管控(期间健康码赋红码),期满后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时间分别为入衢第1天、第7天和第14天。

  四、对境外和国内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来衢返衢人员,健康管理期满后,其共同生活者须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硬管控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五、春运期间(2021年1月28日至3月8日),对省外返乡人员,省内市外从事高风险职业(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返乡人员,由村(社区)网格开展排查,核验其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健康码”绿码,并实行14天体温和异常症状报告等日常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集聚,并在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对无法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信息的返乡人员,入衢后应立即引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到当地综合服务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核酸检测。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严防出行传播风险。

   (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人员出行要求。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近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春运期间不流动。中风险地区人员或近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春运期间原则上不流动;如确需出行,须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并持有72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人员春运期间省际、市际出行,须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

   (二)低风险地区人员出行要求。14日内有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临床症状之一者,尽量避免非必要出行。低风险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确需省际、市际出行的,以及跨省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应当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其他人员应当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如无必要,低风险地区人员应当尽量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

  七、落实个人责任。公众在春运期间出行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主动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通行码,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疫检查。省际、市际流动人员,要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抵达目的地后,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尽量减少聚集,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时,要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实报告外出旅居史及人员接触情况,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上述人员要严格落实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措施。居家硬管控和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安排就医。居家硬管控期间,除就医等必要情况外不得外出;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居家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须提前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经允许后在严格全程规范佩戴口罩的前提下“点对点”前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人群聚集场所。对不履行健康管理相关防控规定、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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