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出台养老保险新政

导语 结合浙江实际,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

  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省与市县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提出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政策等。

  明确省与市县政府的责任

  结合浙江实际,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

  政策措施

  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参保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鼓励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

  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不得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政策

  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办法和缴费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对参保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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