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地

杭州

就医地

选择城市

参保险种

临时异地就医备案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备案平台】
    1 1、“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办理入口
    2 2、“浙里办”APP、国家医保服务APP办理入口
    3 3、窗口办理
    【备案材料】

    必备:填写《备案承诺书》,需要的才准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备案表》(需医院盖章)……

    【备案流程】
    1 先备案
    2 选定点
    3 持码卡就医
    【备案条件】
    1 临时外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就医凭证在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就医凭证在省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
    2 长住外地: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
    3 转外就医:因患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按规定办理备案后,在省外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
    【有效期限】

    请根据系统填写

    【备案平台】
    1 1、“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办理入口
    2 2、“浙里办”APP、国家医保服务APP办理入口
    3 3、窗口办理
    【备案材料】

    必备:填写《备案承诺书》,需要的才准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备案表》(需医院盖章)……

    【备案流程】
    1 先备案
    2 选定点
    3 持码卡就医
    【备案条件】
    1 临时外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就医凭证在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就医凭证在省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
    2 长住外地: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
    3 转外就医:因患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按规定办理备案后,在省外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
    【有效期限】

    请根据系统填写

居民医保报销
    【报销材料】
    1 1.《医疗费用申报单》(单位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社区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除外);
    2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卡、就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3 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盖章核实的外伤经过证明;
    4 4.外出就诊的需提供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报销流程】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请打开浙里办app→办事服务→部门导航→地区选择区域→点击市医疗保障局分局——点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办事”后选择办理方式(“本人办理”或“代人办理”)——选择办理类型(“备案”或“取消备案”)——填写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前往城市、详细地址——上传材料(在线签章或者线下盖章)——信息确认——点击“提交”后耐心等待审核。

    【报销范围】
    1 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承担300元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2 住院医疗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报销比例】
    1 门诊医疗费:三级医疗机构一档个人承担60%,二档个人承担70%;其他医疗机构一档个人承担40%,二档个人承担50%;社区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0%,二档个人承担40%;社区签约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7%,二档个人承担37%。
    2 住院医疗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其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
职工医保报销
    【报销材料】

    医疗费用票据/发票、就诊病历、出院小结、明细清单、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凭证。

    【报销流程】
    1 在浙江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直接按照医保规定结算。
    2 未能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
    3 办理长住外地备案的,按照医保规定结算。
    【报销范围】
    1 门诊医疗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2 住院医疗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报销比例】
    1 门诊医疗费: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24%,退休承担比例18%;其他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20%,退休承担比例14%;社区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4%,退休承担比例8%;社区签约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1%,退休承担比例5%。
    2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至4万的,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8%,退休承担比例14%;其他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6%,退休承担比例12%;社区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2%,退休承担比例8%。起伏标准4万元以上至40万元的,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2%,退休承担比例8%;其他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10%,退休承担比例6%;社区医疗机构个人在职承担比例8%,退休承担比例4%。
  • 异地就医
  • 职工医保
  • 灵活就业
  • 医保共济

分享到: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