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涉台公证事项及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民政部所列清单中国家的公证事项。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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