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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未婚证明开具所需材料一览

导语 2015年9月中旬,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除办理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等9国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开具“单身证明”。

  杭州未婚证明开具所需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申请地点: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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