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从事特定职业、担任特殊岗位、出国定居等需要以其无相应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正当事由,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属地派出所或者同级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公民的犯罪记录: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升学入学、就业从业资格条件的规定,需要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犯罪记录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社区)两委推荐提名或者选举工作中,需要查询候选人犯罪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将无犯罪记录作为推选条件的。
(1)本人申请:
(一)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二)在本市居住期满六个月的非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可以由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在我国累计停留居留一百八十日以上和被批准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出入境管理机构也可以指定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前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我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国外中国公民的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
(2)单位申请:
单位申请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单位公函、经办人工作证件、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3)委托他人办理的:
委托他人申请查询的,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受托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温馨提示:
单位申请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单位公函、经办人工作证件、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申请查询对象系外国人的,除前款材料外,须一并提交查询对象的近期照片;依法需要公证的,须另行提供公证材料
单位仅以邮寄公函形式申请查询的,不予受理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对于单位查询的,在受理后七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查询单位
对于个人查询的,在受理后三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
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七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其他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注:上述的三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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