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是什么?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

  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