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杭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常见问答汇总(持续更新)
导语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哪些人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2、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本市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经查询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已设立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应先办理异地账户的封存手续后,再申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款?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每月20日(含,遇节假日提前)在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扣款账户中存足缴存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扣收。
5、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后何时开始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每月20日(含,遇节假日提前)前办理账户设立的,自当月起缴存;20日后办理账户设立的,自次月起缴存。当月未缴存的,不再办理补缴;已缴存的,不得办理退缴。
6、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以变更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可于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申请调整一次。在20日(含,遇节假日提前)前办理调整的,自当月起执行;20日后办理的,自次月开始执行。7月至9月期间未办理调整的,不再补办。
7、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8、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是否可以办理停缴?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自愿办理停缴。
9、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的,是否应办理停缴?
答: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的,应在办理停缴后,再以单位职工重新办理缴存。
10、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移到本市?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的,可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账户。
1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1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抵扣等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14、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本市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具体可贷额度按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计算确定。其他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15、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贷款期间是否可以停缴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16、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状况如何认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状况依据所从事的行业、工作年限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认定,应提供纳税记录(或收入具结)和近一年银行账户流水,家庭名下有资产的可提供相关资产材料。
17、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间出现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是否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贷款清偿?
答:可以。
18、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如何申请办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公积金业务网点或线上渠道办理。
19、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如何按新办法转续缴存?
答:缴存基数不变(未达下限的将上调至下限),缴存比例调整为24%,月缴存额重新计算确定,具体为:原计算规则为缴存基数*12%(元以下四舍五入)*2,现计算规则为缴存基数*24%(元以下四舍五入),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
20、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的,能否与本市缴存记录合并计算?
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可与本市缴存记录合并认定计算。为不影响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后,应及时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账户。
2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时间?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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