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死亡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导语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省公安厅针对出生登记、户口迁移、收养登记、死亡登记等常住户口登记政策作了简要回答,涉及4大类15方面。

  一、公民死亡后,如何申报户口注销?

  申报人: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

  申报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单位: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在申报死亡注销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收缴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

  二、死亡人员亲属需证明人员已经死亡,如何办理?

  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可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等证件证明人员已经死亡;

  无法证明人员已经死亡、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可以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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