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 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 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教练 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营 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80 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 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 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 驶 60 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行驶 70 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装用多缸 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 30 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 50 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10 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 12 万 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