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农民建房审批要求一览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余杭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经依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联合社,下同)用于保障其成员生活居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住房及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审批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及其建设行为。
农村村民一户(以下简称“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办法所称的农户,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为依据,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权证、实际居住情况、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影响实际居住和使用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
(三)家庭中有多个子女,其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落实好父母、直系长辈的住房及赡养问题的;
(四)离婚夫妻一方再婚满两年,放弃原有农村房屋产权的;
(五)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迁建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